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高新区贵阳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757877。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就餐费6232元,案件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此外无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
3、本院依法调取其在安顺市平坝区及其住所在地贵阳市高新区贵阳科技大厦****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未在其注册地贵阳市高新区贵阳科技大厦A栋4楼查找到该公司办公地点及工作人员。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申请执行标的6232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62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审判员  刘炳文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孟贤
书记员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