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异26号
案外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73423J。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霖、罗涵晖,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75787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你院执行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彭家湾花果园一期11栋(11)2单元30层4号房屋(涉案房屋),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1、本案涉案房屋由案外人开发建设,产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属于案外人所有;2、涉案房屋只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你院只能对房屋实施预查封登记,在没有转为正式查封登记之前,不能对该房屋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力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查封了**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1栋(11)2单元30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Y022315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案涉房屋委托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进行拍卖,并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拍卖中成交,买受人张允露以585,000元最高价竞得。2018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8)黔011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允露;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1月20日将拍卖所得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及抵押银行。异议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2018)黔0115执恢78号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1栋(11)2单元30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Y0223154)查封后进行评估,并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张允露以最高价竞得。本院(2018)黔011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异议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已超过异议时效范围,异议人针对该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谢光琴
审判员  韩 龙
审判员  肖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