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1274397,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1幢1单元17层6号。
负责人:胡勇洪,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757877,住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A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波,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本院在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与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15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设备赔偿金140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6月13日、8月20日、11月1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于2019年5月19日、6月13日、8月20日、11月1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2019年12月6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地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的房屋信息,查询反馈的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同年11月27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李波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李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15执1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杨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