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与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9252号
原告: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号鑫海大厦*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科技大厦A栋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告贵州力航市政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