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7661号
原告: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路机公司)与被告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南侨路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以东兴泰公司尚欠加工费20万元为由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东兴泰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后南侨路机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东兴泰公司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侨路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