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7027**与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702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海河西路运河桥西路南3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秋。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东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确认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44元,减半收取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武梦宇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