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06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5475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1519553.89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132元、申请执行费78919.5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有抵押且已经被当地法院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另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另有执行案件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6执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齐 琦
审 判 员 赵 涛
代书记员 周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