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款人民币7005949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429.7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工商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3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薛天祥 审 判 员 赵 涛
代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