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485号之二
原告:淄博松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600102U,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四角方村村委西。
法定代表人:王仁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2403772,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中心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霞,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阳,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淄博松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松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松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原告淄博松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