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90号
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与耿瓷大道路口西300米路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6573606R。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中心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3772。
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2年7月5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