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31号
申请人: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重庆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水晶街A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