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303民初1261号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朝阳仟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住所不能向三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又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其他住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琨
法官助理苏秀
书记员崔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