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0]6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金向东
执行员 杨志光
执行员 温明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