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0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闯,总经理。
***与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朝双民四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张某某6014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振瑞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