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73号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5-1。
法定代表人:戴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强,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34,510.35元或该公司名下等价值的资产。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934,510.35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三峡葛洲坝支行,账号为×××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锦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及开户行为建行宜昌葛洲坝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共计934,510.35元,期限为1年;
二、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燕
书 记 员 缪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