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财保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4055G。
法定代表人:戴玉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