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802号
原告: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建材市场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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