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392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垦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系***之姐姐),女,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垦社区。
被申请人:和展(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展(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