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014号
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549000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