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起**华沟村5组8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8********。
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1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