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被执行人:**,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诉前调书2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案款,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诉前调书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