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5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894228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5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