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1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与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415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