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1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与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415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