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159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84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