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829号
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缪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968017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计7845元,由原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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