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59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同泰北区。
被申请人: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96801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为2170********内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申请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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