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7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缪道村。
法定代表人:孙庆甲,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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