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项家大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G2M227。
法定代表人:李九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广平,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96801764。
法定代表人:孙安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天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计1621.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广饶县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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