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138号
原告:***。
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培培,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