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3174号
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男。
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67-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计1530.5元,由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国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