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培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