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
被执行人:*****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原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至年月日。现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