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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 被执行人:*****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原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至年月日。现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