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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69号3幢2楼,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69号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517722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市**区竹香园小区6号楼1**201室,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本院在执行***与***、*****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名下的位于**区的住宅,以及***名下的的住宅。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 续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