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相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1577.1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7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恢复该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现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沫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