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5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段**。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12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71账户的存款90985.9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71账户存款90985.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