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94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莹,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0085293M。
法定代表人李群。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元、保全费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