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2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段369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985.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985.9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