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遂平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中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平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平天中百年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6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天中百年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服务协议》虽有约定管辖权,但之后本案四方又签订了新的合同,从遂平天中百年公司起诉及请求看,其主要是根据“四方合同”提起诉讼的,该“四方合同”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广州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责令遂平天中百年公司提供“四方合同”。从有利于案件诉讼和方便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本案标的物在遂平县,合同履行地在遂平县,各方当事人均在河南省境内,距离较近,由遂平县法院管辖较为合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或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讼争《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地在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457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若需诉讼,双方均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平天中百年公司系基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请求返还服务款,而河南天中百年公司上诉称的“四方合同”系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属另一种法律关系,故河南天中百年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孔晨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