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914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14292U。住所地,张店区东二路市政东侧19号楼甲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2884076M。住所地,张店共青团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淄博泰申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