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1152号
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龙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晗,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9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郝三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万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