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博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39142312。
法定代表人:魏龙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大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919805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大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1109********存款619131.26元。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华建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1109********存款619131.26元。
案件申请费3616元,由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