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初404号
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龙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晗,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松山街道松山村83号-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刚,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美群
人民陪审员  史隆基
人民陪审员  孙梅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