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624执保245号
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3)内0624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为: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胜支行中的存款45114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中的存款45114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中的存款45114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全部保全完毕。至此,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