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1581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东上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2502号,目前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4241096。
法定代表人:刘伦毅。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目前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21495A。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
被告:刘伦毅,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河池市凤山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东上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刘伦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保全费352元,合计66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廖衍宁
人民陪审员 谢璐蔓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盘 美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