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942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金融创新谷10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曹世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学,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经理。
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1557元,合计1582元,由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毕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