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

淄博光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文昌湖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6执保55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光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西商村(驾考中心3号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文昌湖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胡区萌水镇东南侯村(萌湖嘉园内)。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光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文昌湖区分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5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文昌湖区分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账户8011********人民币17105.50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城支行账户2130********人民币14889.65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账户2033********人民币3185.03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2234********人民币2769.04元,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账户2033********人民币23481.98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3738********人民币18947.8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9370********人民币10254.31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账户8011********人民币1106.02元。申请人淄博光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光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