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163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确认送达地址与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07453742,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屯军村路东2号,确认送达地址与住所地一致。
法定代表人:张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袁东林,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确认送达地址与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600K25154810M,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北路50号,确认送达地址与住所地一致。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袁东林、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被告袁东林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反诉。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袁东林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袁东林、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袁东林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东林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11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袁东林负担。
审判员 黑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