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道周。
**与***、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畅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金5万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有存款3000元,现已冻结、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
另查,被执行人***无关联案件。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偏瘫至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实属特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3286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