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2民初226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庆,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益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3号南方园二期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745430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益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富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