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4973342A,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北西八路东远景玉城1号第一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2228745W,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9)淄仲裁字第31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钰洁